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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用QQ向未成年下手 警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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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4
  • 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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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为活体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依法严惩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

刘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二十余名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提供陪酒、唱歌等“有偿陪侍”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本案警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推进休闲娱乐业有序发展,全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二

李某某、张某某抢劫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使用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抢劫被害人的财物,法院责令其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家长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进一步促使家庭教育向法治引领和驱动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案例三

王某强奸案——对奸淫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的教培人员适用从业禁止

本案系一起教培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性侵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女性,人民法院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令的典型案件。王某作为蔡某班主任,明知蔡某有认知障碍,却利用教育管理之便利,多次胁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刑,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侵害智力残障女性犯罪行为,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案例四

邓某某强奸案——警惕“网恋奔现”侵害未成年少女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之特点,通过手机短视频软件搜索添加未成年女性好友,利用网络照片,隐瞒真实身份与年龄,与未成年女性进行“网恋”,在取得未成年女性信任后,短期内诱骗二名未成年少女线下见面并实施强奸,法院对其从严从重惩处。本案警示社会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需谨慎,务必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随意与陌生网友在私密、荒凉等人流量小的场所见面“奔现”,以免遭受不法侵害!

案例五

赵某、钱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非婚生子女父亲信息不详的,指定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赵小某系非婚生子,生父信息不详,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赵某花和外祖父母赵某、钱某共同生活。母亲赵某花因病去世后,其外祖父母赵某、钱某向法院申请担任赵小某的指定监护人,法院在征求赵小某意愿后,予以准许。监护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当非婚生子女父亲信息不详且无法核查时,经征求未成年人及指定代理人的意见,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指定给与其共同生活的外祖父母,是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案例六

吴某诉彭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胎儿出生为活体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系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吴某因工盖瓦时不慎摔伤致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其妻已孕有女儿吴某甲,伤残鉴定后方才出生。吴某起诉要求被告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含吴某甲在内的三位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坚守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本意,认为胎儿出生后需要被侵权人抚养是客观存在之事实,合理适用胎儿特殊保护制度,支持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立法初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以上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宜春法院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依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要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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